????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日前印发《关于我市下放高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
????下放中级职称评委会组建核准权
????向区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下放中级职称评委会组建核准权。区县组建工程技术、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由区县人社局负责核准。市属单位组建相应系列对应专业中级职称评委会,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归口)负责核准。其中:
????■工程技术系列
????建设专业由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专业由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专业由市国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环保专业由市环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与测绘专业由市规划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政专业由市市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水利电力专业由市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质量)专业由市质量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药和食品专业由市药品和食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质专业由市地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由市科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由市社科研究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学教师系列(市级部门和单位组建)
????由市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技工学校教师系列
????由市技工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新闻专业
????由市宣传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艺术专业、出版专业
????由市文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档案专业
????由市档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涉及多个专业的单一系列综合中级职称评委会和其他专业无归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中级职称评委会,继续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核准。
????值得注意的是,区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中级职称评委会,均需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未经备案的不予认可。
????下放评审权限
????向高等学校直接下放教授、副教授评审权,以及实验技术系列、教育研究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权
????2018年所有高等学校组建相应系列高级、中级职称评委会。本校专家不足的,可联合其他高校共同组建联合评委会,亦可直接聘请重庆市相应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专家。高等学校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经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组建中级职称评委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教育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向市属科研院所下放科研及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
????具备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申请组建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职称相对应的高级职称评委会,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
????向市级三甲医院、教学医院下放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权
????2019年下放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具备条件的医院经市卫生计生委同意,可申请组建相应高级职称评委会,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
????向大型国有企业下放工程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申请组建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职称相对应的高级职称评委会,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
????支持组建片区评委会
????职称改革,将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联合组建高、中级职称片区评委会
????支持组建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等系列(专业)片区(主城、万州、涪陵、黔江、永川)高级职称评委会;或联合组建实验技术、教育研究、档案、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等系列(专业)片区中级职称评委会;继续维持中等职业学校片区中级职称评委会运行机制。
????具备条件的区县申请组建区域性高、中级职称评委会,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
????监督管理
????职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每届任期3年
????评委会专家的遴选,严格遵照同行专家评议原则,优先遴选具有各级专家称号的人员,重点增选45岁及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适当提高非公企业和基层一线专家比例,严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评委会中的人数。
????对于离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以及距退休年龄不足评委会一届任期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进入评委会。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特殊专业外,原则上不再进入评委会。对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得吸纳进入评委会。各种处分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吸纳进入评委会。
????为保证评审质量,片区高级职称评委会专家的遴选,应主要来自全市相应学科专家库;本单位高级职称评委会专家的遴选,应适当聘请外单位专家。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将对核准备案的高、中级职称评委会实行清单管理,面向社会公布。
????未经核准备案和公布的评委会,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承接职称评审权的区县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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